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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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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朋波与董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4号 申请人:张朋波。 被申请人:董治生。 申请人张朋波因与被申请人董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朋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治生名下的位于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4号

申请人:张朋波。

申请人:董治生。

申请人张朋波因与被申请人董治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朋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治生名下的位于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华府2-1-2003号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董治生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君临华府2-1-20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7)字第X402746号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屈红毅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路东2幢2-7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64923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