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4号
申请人:安玉亮。
被申请人:杨善伟。
申请人安玉亮因与被申请人杨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玉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安福兴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