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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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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涂丽琴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5号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洛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5号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洛予,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丽琴。

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人:丽琴。

被申请人:李海鱼。

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涂丽琴、李海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涂丽琴、李海鱼名下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号为55080055、55080058的LDD314H型串联式震动压路机二台,机号为46230205、46230206、46230207的LSD22OH型铰接式液压振动压路机三台,机号为58120049、5/120050的LRS230H型轮胎式静碾压路机两台。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海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涂丽琴、李海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