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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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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燕飞与刘武军、王红霞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73号 申请人:吕燕飞。 被申请人:刘武军。 被申请人:王红霞。 被申请人:河南刘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乐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吕燕飞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73号

申请人:吕燕飞。

申请人:刘武军

被申请人:王红霞

被申请人:河南刘昱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乐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吕燕飞因与被申请人刘武军、王红霞、河南刘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燕飞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武军、王红霞、河南刘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燕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武军、王红霞、河南刘昱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洛阳融腾担保有限公司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