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6号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峡。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大柴旦行委大煤沟矿。
法定代表人:李丽芳。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煤矿。
负责人:姜道生。
被申请人:赵峡。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15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