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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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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6号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6号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峡。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大柴旦行委大煤沟矿。

法定代表人:李丽芳。

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木里煤矿。

负责人:姜道生。

被申请人:赵峡。

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一拖(洛阳)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49-15幢,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赵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