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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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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文与彭岳鸿、彭小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4号 原告:朱新文。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文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字第54号

原告:朱新文。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文诉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文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耿春芝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三街坊7幢5-2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14115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