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4号
原告:朱新文。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文诉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文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新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耿春芝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三街坊7幢5-2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14115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