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3号
申请人:张金彪。
被申请人:苟慧玲。
被申请人:安妮。
申请人张金彪因与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信、苟慧玲、安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金彪名下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10号院8幢2-3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000200号的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