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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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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银环与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2号 申请人:徐银环。 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1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少武。 申请人徐银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12号

申请人:徐银环。

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茂大厦19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少武。

申请人徐银环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借款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银环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银环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徐银环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嘉园3幢1-6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少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