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109号
申请人:徐月梅。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沙广场售楼部一层东侧三间。
法定代表人:崔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任安龙。
申请人徐月梅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月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徐月梅、赵财源共有的位于洛阳市伊滨区桂园路以东伊河右岸堤顶路以南洛阳碧桂园号第56幢101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左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崔歌、任安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姚小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