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82号
申请人:付德强。
被申请人:李宏洲。
被申请人:张青霞。
申请人付德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德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付德斌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华侨新村4幢5-6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0867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