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98-1号 原告于留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洁,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彭喜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宾,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留掌诉被告王海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留掌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留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留掌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