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056-1号 原告陈亚娟,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卫宾,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娟诉被告王卫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娟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郑工牌工程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肇事车辆郑工牌工程车一辆。 二、冻结刘建峰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80000元。 财产保全费820元,原告陈亚娟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