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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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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云妮、李玲霞、李海军、李海全与钟洪业、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刘素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6-1号 原告贾云妮,女,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玲霞,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海军,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海全,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6-1号

原告贾云妮,女,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玲霞,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海军,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海全,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洪业,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战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素贞,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D6697大型普通客车及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12号小型越野客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钟洪业、刘素贞已履行上述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豫AD6697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12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