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6-1号
原告贾云妮,女,194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玲霞,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海全,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洪业,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绿城巴士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战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素贞,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D6697大型普通客车及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12号小型越野客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钟洪业、刘素贞已履行上述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豫AD6697大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海全提供担保的豫A98712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