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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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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枝与周口市万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焦一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59-1号 原告王淑枝,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万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59-1号

原告王淑枝,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焦一宸,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信达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40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焦一宸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