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59-1号
原告王淑枝,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乐乐,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一宸,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冯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40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因被告焦一宸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P66653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