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532-1号
原告张官勋,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文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超,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05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X5155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及赵海燕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南侧祥和小区万宝公司4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0004012号)的房产一套。现因原告张官勋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超、郑州祥瑞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X5155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赵海燕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南侧祥和小区万宝公司4号楼(新郑房权证字第000401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马赛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