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35-1号
原告张昆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戎志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3035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M0790号重型自卸车一辆及戎志亮提供担保的豫AJG188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因原告张昆鹏与被告李东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AM0790号重型自卸车的查封。
解除戎志亮提供担保的豫AJG188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