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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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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鹏与李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35-1号 原告张昆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戎志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3035号保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35-1号

原告张昆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戎志亮,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东,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3035号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M0790号重型自卸车一辆及戎志亮提供担保的豫AJG188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现因原告张昆鹏与被告李东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AM0790号重型自卸车的查封。

解除戎志亮提供担保的豫AJG188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旭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