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2-1号
原告李广彬,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元小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85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一辆及李有财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李广彬、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刘威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有财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新伟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马赛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