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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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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彬与刘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2-1号 原告李广彬,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152-1号

原告李广彬,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芳,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威,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元小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永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85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一辆及李有财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李广彬、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刘威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肇事车辆豫AB007D思威牌小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李有财提供担保的豫A22G44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新伟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马赛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