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2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建平,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15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DM1872小型客车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路西侧、仓城社区南侧壹品蓝湾7#号楼3单元6层601(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3478号)房产一套。现因原告郑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马建平所有豫DM1872小型客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DM1872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烟路西侧、仓城社区南侧壹品蓝湾7#号楼3单元6层601(新郑房权证字第1501003478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沛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