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88-1号
原告郭亚新,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飞,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书棋,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玉玲,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翔宇,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丽,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Y3X2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董向歌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3号楼2单元6层602室(新房权证字第1201000589号)的房产一套。现因原告郭亚新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Y3X25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董向歌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溱水路西侧畅馨苑B3号楼2单元6层602室(新房权证字第1201000589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