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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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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张淼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23-1号 原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陈坤山,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淼松,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23-1号

原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负责人陈坤山,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淼松,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1NK6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97学、豫A9587学、豫A9588学桑塔纳轿车三辆。现因被告张淼松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97学、豫A9587学、豫A9588学三辆桑塔纳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