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623-1号
负责人陈坤山,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淼松,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保,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1NK6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97学、豫A9587学、豫A9588学桑塔纳轿车三辆。现因被告张淼松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郑华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担保的豫A9397学、豫A9587学、豫A9588学三辆桑塔纳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