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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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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林与路占柱、李勤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原告卢书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瑞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路占柱,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原告卢书林,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瑞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路占柱,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勤朴,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215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新郑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六中队:

我院对原告卢书林诉被告路占柱、李勤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郑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新民初字第2152-1号

停车场:

我院对原告卢书林诉被告路占柱、李勤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76986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