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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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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海与吴瑞鹏、吴文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01-1号 原告孙老海,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超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鹏,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新郑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01-1号

原告孙老海,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超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鹏,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文超,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52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孙老海与被告吴瑞鹏、吴文超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留成

人民陪审员  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