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401-1号
原告孙老海,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超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现伟,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瑞鹏,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文超,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英,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52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告孙老海与被告吴瑞鹏、吴文超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T235R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留成
人民陪审员 左玉杰
人民陪审员 左红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