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14-1号
原告张夏,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凯,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朋,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86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KZU983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KZU983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留成
审 判 员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左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