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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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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杨凯与张帅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14-1号 原告张夏,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凯,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朋,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314-1号

原告张夏,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凯,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朋,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86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KZU983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KZU983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留成

审 判 员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左玉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伟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