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
原告柴俊蛾,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军杰,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得宝,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R882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董军杰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R882Y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