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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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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花与李捷、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杨桂花。 委托代理人沈政。一般代理。 被告李捷。 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桂花诉被告李捷、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杨桂花

委托代理人沈政。一般代理。

被告李捷

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杨桂花诉被告李捷、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桂花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捷、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桂花诉称,2014年10月8日由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原告与被告李捷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李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约定月息二分五,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2015年1月8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胜的个人账户。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月5日,被告已按约定向原告结清利息,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李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按月息2分5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并由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捷未做答辩发言。

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做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李捷(乙方)向原告杨桂花(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丙方在保证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偿还应付而未付给甲方的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同日被告李捷出具借据一份,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已按月息2.5%支付完毕,本金100000元已偿还42000元,尚欠58000元本金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有被告李捷署名的借据,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捷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捷向原告杨桂花借款100000元后,未及时还清借款是引起此纠纷的原因,被告李捷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故原告杨桂花关于要求被告李捷返还剩余借款本金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李捷支付自2015年1月8日起按月息二分五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故本院认为应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捷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桂花借款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付。

二、开封市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李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姗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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