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自勇与李萌、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李自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萌,男,汉族。 被告刘春霞,女,汉族。 原告李自勇因与被告李萌、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李自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萌,男,汉族。

被告刘春霞,女,汉族。

原告李自勇因与被告李萌、刘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自勇于2015年4月7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8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自勇及委托代理人王德军,被告李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春霞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自勇诉称,2014年10月28日,被告李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11月28日被告李萌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被告刘春霞于2014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自愿对李萌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的标准计算;被告刘春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萌辩称,借款是事实,利息之前付了一部分,与原告之间口头约定的利息比较高,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现在没钱偿还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

被告刘春霞未作答辩发言。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李萌向原告李自勇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李自勇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日,李萌向李自勇出具了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自勇现金壹佰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2014年12月31日之后被告李萌未支付利息。

2014年11月29日,被告刘春霞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担保借款壹笔,借款金额壹佰万元,承诺借款人李萌如到期没有归还本息,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李萌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李自勇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据及收到条,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还款期限明确,故对原告李自勇要求被告李萌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李自勇与被告李萌约定月息为2分的利率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利息应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被告刘春霞向原告李自勇出具了承诺书,自愿对李萌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并明确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李萌要求被告刘春霞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自勇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二、刘春霞对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李自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李萌、刘春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清河

审判员  许 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