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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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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楠与吴美丽、王天东、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张雅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庄晓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美丽,女,汉族。 被告王天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美丽,女,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王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张雅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庄晓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美丽,女,汉族。

被告王天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美丽,女,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王振东,男,汉族。

原告张雅楠与被告吴美丽、王天东、王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5年7月13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通知等送达三被告。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由审判员依法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张雅楠及委托代理人庄晓驰,被告吴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吴美丽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借原告人民币80万元整,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起之2014年12月23日止。并以自已购买的开封市碧水蓝城房作为抵押,被告王天东对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除了还20万元外,剩余60万元至今未还,而且自2014年12月23日合同到期后再未支付利息。为此,特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吴美丽、王振东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被告王天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吴美丽辩称,对借款60万元无异议,其已经支付了9.6万元的利息,其和王振东承担清偿责任,不用让王天东承担责任了。

被告王振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吴美丽向原告借款8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2月23日止,被告吴美丽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签名,被告王天东在保证人处签名,该借据中未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该借据中注明“抵押物碧水蓝城住房一套”,现该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均在原告处存放。在此过程中被告吴美丽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下余60万元未还。另查明,被告吴美丽与被告王振东系夫妻关系,原告起诉时间为2015年7月8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被告吴美丽对借款数额及借款事实不持异议,故被告吴美丽应依法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被告王振东与被告吴美丽系夫妻关系,故上述款项应由被告吴美丽及被告王振东共同归还。利息自逾期偿还借款之日计付,即自2014年12月24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双方约定利息明显超出国家规定利率,对此本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王天东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4年12月23日,而原告起诉之日为2015年7月8日,明显超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吴美丽、王振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雅楠借款6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张雅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及保全费3920元,由吴美丽、王振东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时双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