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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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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艳军诉路文举、赵清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路文举,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赵清月,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艳军诉被告路文举、赵清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艳军

被告路文举,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赵清月,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艳军诉被告路文举、赵清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艳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艳军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