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614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高山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