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孙步银,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庞利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步银诉被告庞利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步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步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步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步银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