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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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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步银诉庞利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孙步银,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庞利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步银诉被告庞利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步银于2015年1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18号

原告孙步银,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庞利营,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步银诉被告庞利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步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步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步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步银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