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54-1号
原告刘大妞,女,192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占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占岭,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云峰,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桂B33230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辽J9739挂车一辆及马书欣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西侧金鼎·世纪新城13号楼1单元602(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2728号)的房产一套。现因原告刘大妞、马占伟、马占岭与被告李云峰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桂B33230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辽J9739挂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马书欣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西侧金鼎·世纪新城13号楼1单元602(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2728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