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8-1号
原告刘国朝,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利鹤,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聚,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建国,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9JK72小型轿车及缑书宽、赵雪平提供担保的位于浚县城镇东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浚字第20131308号)房屋一套。现因原告刘国朝、刘利鹤与被告吴福聚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刘国朝、刘利鹤自愿申请解除对豫A9JK72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豫A9JK72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缑书宽、赵雪平提供担保的位于浚县城镇东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浚字第20131308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