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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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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朝、刘利鹤与吴福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8-1号 原告刘国朝,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利鹤,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聚,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18-1号

原告刘国朝,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利鹤,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聚,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建国,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9JK72小型轿车及缑书宽、赵雪平提供担保的位于浚县城镇东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浚字第20131308号)房屋一套。现因原告刘国朝、刘利鹤与被告吴福聚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刘国朝、刘利鹤自愿申请解除对豫A9JK72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豫A9JK72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缑书宽、赵雪平提供担保的位于浚县城镇东关村(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浚字第20131308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