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6-1号
原告赵根红,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松岭,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文林,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伟,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亮,该公司员工。
负责人王海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33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516Q0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鲁松岭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516Q0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贾小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