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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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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根红与鲁松岭、李新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6-1号 原告赵根红,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松岭,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6-1号

原告赵根红,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松岭,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松民,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文林,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伟,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海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33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516Q0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鲁松岭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516Q0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贾小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