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6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赵建春,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张会翠,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反诉原告)张春喜,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申晓娟,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199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W2S89小型轿车一辆及赵建春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南段东侧炎黄花园1号楼3单元408(4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6190号)房产一套。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W2S89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赵建春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南段东侧炎黄花园1号楼3单元408(402)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201006190号)房产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留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