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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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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便与冯亚飞、陈青安、孙金锋、孙国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65-1号 原告赵便,女,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国辉,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亚飞,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65-1号

原告赵便,女,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国辉,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亚飞,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青安,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金锋,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61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K29807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豫B23665吉利美日牌轿车及杨培展提供担保的豫KPC73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原告赵便与被告孙金锋、孙国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B23665吉利美日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