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65-1号
原告赵便,女,193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晓红,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国辉,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亚飞,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青安,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金锋,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061号诉前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K29807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豫B23665吉利美日牌轿车及杨培展提供担保的豫KPC739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原告赵便与被告孙金锋、孙国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B23665吉利美日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