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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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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薛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

被告薛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