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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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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聪与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被告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义,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聪诉被告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忠义,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有聪诉被告郑州天意铝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有聪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有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零四元,减半收取四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康有聪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仁枝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晋 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