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李玉都,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团,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妙北,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电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都诉被告李玉团、李妙北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都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玉都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