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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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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都与李玉团、李妙北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李玉都,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团,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妙北,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20号

原告李玉都,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团,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妙北,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电雷,男,194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都诉被告李玉团、李妙北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都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玉都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位晓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