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俊立,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晓星诉被告李俊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晓星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晓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杜晓星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晋 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