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立行初字第4号 起诉人王书田,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起诉人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荥阳市康泰路与荣泽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证:00529139-6。 2015年8月24日,本院收到王书田的起诉状,王书田诉称荥阳市教体局于1962年违规将其由公办教师转为民办又将其裁减,请求依法判令荥阳市教体局即速履行其应予依法按规定审查办理恢复其公办教师资格待遇的职责;要求荥阳市教体局承担因其不作为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及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书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