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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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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组织机构代码证:14117931-5。 法定代表人曹龙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忠民,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组织机构代码证:14117931-5。

法定代表人曹龙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忠民,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建行巩义支行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的票面金额为30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车文革

审判员  朱秀霞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