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260-1号 原告乔文杰,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马领森,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杰诉被告巩义市东方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杰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文杰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