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龙梅与贾飞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9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9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