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97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进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