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景楼,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 被告周有杰,男,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伟诉被告何景楼、周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五十六元,由原告梅伟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