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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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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与柴亚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437号 原告姚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437号

原告姚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杨小某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晋 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