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298-1号 原告马延年,男,194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祖雪琴,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路(曾用名王露),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国飞,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国好(又名王国豪),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年诉被告祖雪琴、王路、王国飞、王国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年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延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文杰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