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立行初字第6号 起诉人赵顾州,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起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0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9786387-4。 2015年9月16日,本院收到赵顾州的起诉状,赵顾州诉称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给赵顾州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4年12月22日赵顾州向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至今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未出具复查意见书。请求判令荥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复查意见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赵顾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