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立行初字第3号
起诉人杨玉,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起诉人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组织机构代码证:B6414037-9。
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杨玉的起诉状,杨玉请求确认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文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