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文举,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赵清月,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艳军诉被告路文举、赵清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艳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艳军负担。 审判员 马文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