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466号
被告苌某某,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五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